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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岛市积分落户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19浏览量:

2018年青岛市积分落户公告

根据《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和《〈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2018年度我市积分落户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落户指标

2018年度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为2000人。

二、基本条件

根据《〈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积分落户人员需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无犯罪记录。

三、积分指标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详见附件1)。

四、报名及初审

积分落户申请采取网上报名、窗口初审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

7月17日上午10:00开始至7月31日下午4:00止

2.申报流程

积分落户申请人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积分落户”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社保查询密码登录认证,填报个人申报信息。

个人申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积分指标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符合则进入积分指标项目填报页面,否则系统自动提示不符合要求。积分指标信息页面包括指标信息填报和证明材料上传。申请人需按要求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图片,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初评各指标项积分和总积分。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保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

(二)窗口初审

1.初审时间

7月23日—8月10日 各窗口工作时间

2.初审流程

申请人网上报名后,按规定到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递交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下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积分指标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受理窗口打印《2018年度积分落户受理回执单》,由申请人检查确认并签字,存根部分由受理窗口留存,回执部分交申请人保存;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复审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相关数据,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别由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网上公示。积分排名公示后,根据公示反馈办理情况、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确定拟落户人选,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落户

经公示获得落户资格人员,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主打印积分落户卡。落户人员持积分落户卡及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出。

(一)办理期限

1.申请人单独办理户口迁入且材料齐全的,公安分局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2.随迁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1)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3)亲子鉴定及复印件。

七、有关说明

1. 居住证时间计算。居住证时间实行累计计算,计算日期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时限(可到居住证办理派出所查询),包括2016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累计满1年为合格。

2. 合法固定住所。积分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小产权房、商住房、仓储房等不能落户的房产不得申请。申请人一般应使用本人独立房产申请,属共有产权的原则上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有申请人姓名(如无申请人姓名,仅限夫妻共有者申请。婚后房产未明确权属的可由其配偶出具证明材料,婚前房产需由公证机关出具共有证明)。

3. 学历证明。符合积分要求的学历证书,需同时提供学历证明和学信网查询结果材料。

4. 社保缴纳。指在本市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认可。缴纳年限自2018年6月开始,往前累积计算,其中最近1年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

5. 诚信申报。申请人需如实填报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附件:1. 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

     2.青岛市积分落户工作材料受理信息表

                 3. http://hrss.qingdao.gov.cn/n28356070/n32563349/n32563364/180710111018950866.html

 

                                   2018年7月10日